11月15日起新的出入境条例将生效,当中对非本地居民入境澳门所需拥有的金额有了新的要求说明。下面我们一起了解详情吧!
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于2021年8月5日获立法会细则性审议通过,其后于8月16日公布。配合该法律而制定之第38/2021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细则》于昨(8)日公布。上述法律与行政法规,将于2021年11月15日同日生效。
上述新行政法规所规范的内容包括: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的行政程序,护照及旅行证件以外为出入境管控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出入境证件的最短剩余有效期,逗留特别许可的制度,以及居留许可及延迟续期两项较重要的费用。
相对于原有规定,新行政法规增加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16/2021号法律第一百零一条中关于非居民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期间拥有适当维生资源的评估标准,运输经营人和酒店场所经营人以安全方式向治安警察局传送资讯的规范,连同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二条规定之相关行政费用和减免条件,以及第四十五条所指的印件、凭证及表格的专用式样,均会透过行政长官批示予以订定。其中,有关维生资源评估标准之批示已于昨(8)日公布,其他事宜则将适时公布。
澳门特区公报8日公布,自11月15日起,非当地居民进入澳门时,必须证明拥有不少于5000元(澳门元,下同),以作为逗留当地期间的维生资源,否则澳门警方有权拒绝入境,而有关金额未来将按计划逗留的天数厘定。
根据行政长官批示,自11月15日起,年满十八岁的非居民入境时应证明拥有可持续满足其本人及家团成员尤其在食物、住宿、医疗卫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适当资源。
逗留不超过七日者,最少五千澳门元;
逗留七日以上但不超过十四日者,最少一万澳门元;
逗留十四日以上但不超过二十一日者,最少一万五千澳门元;
逗留二十一日以上者,最少二万澳门元。
作为利害关系人家团成员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上款所指金额按每人增加80%计算。
批示指出,所需金额不一定为现金,可为旅行支票或澳门接受的电子货币包等。另外还有可豁免的条款,例如出具本地书面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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